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Introduction
交易成本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坚持一点就是: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是在于节约成本;但这里的治理成本的主线与新古典经济学之中的生产成本的主线也还是略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之中认为,任何问题,无论是由于签约问题而引起,或者是可以视作是签约本身的问题,都可以使用交易成本的概念进行检验。其认为对于任何的合同关系,其实主要是靠私人制度进行治理,而并非通过法律至上(Legal Centralism)的方式。这与”机制设计”理论不同,机制设计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合同的事前方面(如激励组合),并且假定会有一个中间机构可以中正的裁判,即之前的法律至上论。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这样一个概念摆明,其研究经济组织使用的是一种微观的分析方式,核心就是交易成本,研究构建组织的时候该怎么节省力量。交易的发生源自某种产品或者服务从一种边界到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从此宣告一个行为阶段结束,另一个行为阶段的开始,而交易成本就是在交易之中所发生的摩擦,比如交易的双方的行为是不是和谐?会不会因为误解而推迟成交。在谈论成本问题的时候,传统的思路往往是从技术角度、从稳定的生产与分配的状态进行计算。但是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则是考察在另外的一种治理结构之下,再去完成任务又需要花费多少计划成本、调整成本以及监督成本,再比较这两种成本的高低。
从传统的思路到制度经济学的思路的转变来自于对于组织的具体知识的重视。非制度研究的传统往往将现代的公司看成是一个“黑箱”,而并不去细致的分析在之中的那些细致的机制。从1970年代开始。不再将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的函数,而将其拓展为企业是一种治理的结构,而此也拉开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大幕。
交易成本
Kenneth J.Arrow 给交易成本所下的定义是 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这样的一种成本与生产成本并不一样,生产成本属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畴之内。而交易成本在经济之中的作用相当于物理学之中的摩擦力的存在。物理学家使用无摩擦力的假定来确定各种复杂的系统的属性,但是在物理学之中利用无摩擦的假定之后往往会提醒物理学家囊括摩擦力进入分析的流程,但是很可惜在经济学之中的交易成本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被忽略了。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经济组织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而如何签订合同的问题。而签订合同当然是由不同的条款所组成的。有些合同的内容非常的明确,但是有些合同的内容则是非常含蓄,之中的设置自有其道理,但是他们的成本又有多大呢?
合同的签订的交易成本可以按照时间被区分为两种,首先是签订合同之前的成本以及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指的是拟定合同、对于合同内容进行谈判或者确定合同可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而签订合同之后的成本则包括:
- 不适应成本:当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的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相不适应的那种成本。
- 讨价还价成本:当交易的双方想要纠正事后的不合作的现象,出现讨价还价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
- 建立以及运转成本:比如说为了解决合同的纠纷而建立的治理结构并且保持其运转也需要付出成本。
- 保证成本:即确保合同之中的各种承诺都可以被兑现所付出的那种成本。
但是事实上事前的成本以及事后的成本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概念,我们可能可以在理论上进行区分,但是在实践之中他们一定是会形影相随的。
合同
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联系最密切的领域之一是产业组织。研究产业组织问题的时候是为了对于合同所服务的目的进行考察;即交易双方的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达成什么目的?而有两种比较粗略的目的的被广为人知,第一点是为了进行垄断,而第二点则是为了追求效率。这两类合同都是为了使用更加复杂的合同来取代古典形态的那种市场交换-即以同一个价格把产品卖给所有的顾客,不存在任何限制。前者的背离是为了达成垄断,而后者的背离则是为了节约成本。可以将达成合约的路径分成下面这张图的形式
对于垄断性的合同的签订有四种方式,可以分成两组进行分析。第一组考虑的是客户以及地区的限制、转手加价、排他性交易、纵向一体化以及其他的类似的方式,而第二组则考察上述措施对于竞争对手而言会造成哪些影响。 第二组则将眼光放在了竞争对手上。 使用杠杆理论或者是价格歧视来解释为什么要签订非标准的合同的时候两种说法都仅仅是看见了顾客的这一个方面。 所谓的杠杆理论指的是在初始的垄断权力形成之后,通过签订非标准化的合同而扩大与充实这样的一种权利。在价格歧视理论之中,初始的垄断权力并不是扩展,而是对于原有的垄断权力的一种发掘与实现,使其可以成为实际的垄断权力。 而另外的两种垄断方式,是在考察在实践之中人们是如何利用非标准的合同的方式对付竞争对手的。采用这两种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现有的大企业的实力,对于已有的或者是可能建立的小企业形成优势,以直接扩大自己的垄断的权利。
而对于效率合同而言。可以区分以下的理论:第一种是强调激励的组合的理论而第二种是以强调节省交易成本为特征的理论。前者的重点研究的是合同签订之前的问题,因为传统的产权形式过于简单、签约的方式也过于陈旧,所以该研究是为了建立新的产权架构以及签订复杂的合同来解决缺乏激励机制的问题。 除了从产权上下手之外,还有一种代理人理论,其认为所有权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其认为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了至少三项权利:资产的使用权,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改变资产的形式或者是实体状态的权利。资产的委托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了解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会给委托人带来哪些问题,该理论即围绕着如何发现并解决问题而展开的。
在代理人理论之中有两个方向又得到了发展,其中之一被Michael C. Jensen称为是实证性的代理人理论。其中,比如资本的集约度、资产的专用的成都、信息成本、资本市场、劳动市场等,都属于签订合同的环境的因素。正是这些因素和各种监督成本、决定了签订合同的方式是怎么样。 而Jensen将第二类的代理问题称之为是“委托-代理”理论,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之中的最常见的一种理论。其非常强调事前的激励组合机制的重要性,其别名也被称为是”机制设计法(Mechanical Design Approach)”.
交易成本的理论延伸自产权理论,二者都承认所有权的重要作用,但是交易成本理论进一步意识到,不可以忽略在签订合同之前的激励组合机制所产生的作用。并且对于法律的裁决也提出了质疑,其认为人们或许可以通过不同的条件,根据不同的决策的情况以及待解决的问题来选择不同的制度,而不是全部都斥诸于公堂之上。如果全部都由第三方进行裁断的话,那么经济学的研究的主体不再是交易的双方,而可能向第三方进行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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